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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条
语言
1、本公约的正式语言应为粮农组织的所有正式语言。
2、本公约不得解释为要求各缔约方以缔约方语言以外的语言提供和出版文件或提供其副本,但以下第3款所述情况除外。
3、下列文件应至少使用粮农组织的一种正式语言: (a)
按第IV条第4款提供的情况; (b) 提供关于按第VII条第2(b)款传送的文件的文献资料的封面说明; (c)
按第VII条第2(b)、(d)、(i)和(j)款提供的情况; (d)
提供关于按第VIII条第1(a)款提供的资料的文献资料和有关文件简短概要的说明; (e)
要求主管单位提供资料的申请及对这类申请所做的答复,但不包括任何附带文件; (f) 缔约方为委员会会议提供的任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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