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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条

术语使用

1、就本公约而言,下列术语含义如下:

“有害生物低度流行区”——主管当局确定的由一个国家、一个国家的一部分、几个国家的全部或一部分组成的一个地区;在该地区特定有害生物发生率低并有有效的监测、控制或消灭措施;
“委员会”——按第XI条建立的植物检疫措施委员会;
“受威胁地区”——生态因素有利于有害生物定殖、有害生物在该地区的存在将带来重大经济损失的地区;
“定殖”——当一种有害生物进入一个地区后在可以预见的将来长期生存;
“统一的植物检疫措施”——各缔约方按国际标准确定的植物检疫措施;
“国际标准”——按照第X条第1款和第2款确定的国际标准;
“传入”——导致有害生物定殖的进入;
“有害生物”——任何对植物和植物产品有害的植物、动物或病原体的种、株(品)系或生物型;
“有害生物风险分析”——评价生物或其它科学和经济证据以确定是否应限制某种有害生物以及确定对它们采取任何植物检疫措施的力度的过程;
“植物检疫措施”——旨在防止有害生物传入和/或扩散的任何法律、法规和官方程序;
“植物产品”——未经加工的植物性材料(包括谷物)和那些虽经加工,但由于其性质或加工的性质而仍有可能造成有害生物传入和扩散危险的加工品。
“植物”——活的植物及其器官,包括种子和种质;
“检疫性有害生物”——对受其威胁的地区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但尚未在该地区发生,或虽 已发生但分布不广并进行官方防治的有害生物;
“区域标准”——区域植物保护组织为指导该组织的成员而确定的标准;
“限定物”——任何能藏带或传播有害生物的植物、植物产品、仓储地、包装材料、运输工具、集装箱、土壤或任何其它生物、物品或材料,特别是在涉及国际运输的情况下;
“非检疫性限定有害生物”——在栽种植物上存在、影响这些植物本来的用途、在经济上造成不可接受的影响,因而在输入缔约方境内受到限制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
“限定有害生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和/或非检疫性限定有害生物;
“秘书”——按照第XII条任命的委员会秘书;
“技术上合理”——利用适宜的有害生物风险分析,或适当时利用对现有科学资料的类似研究和评价,得出的结论证明合理。


2、本条中规定的定义仅适用于本公约,并不影响各缔约方根据国内的法律或法规所确定 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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