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新修订文本)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1999年于罗马
名缔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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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到国际合作对防治植物及植物产品有害生物,防止其在国际上扩散,特别是防止其传入受威胁地区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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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到植物检疫措施应在技术上合理、透明,其采用方式对国际贸易既不应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也不应构成变相的限制;
- 希望确保对针对以上目的的措施进行密切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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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为制定和应用统一的植物检疫措施以及制定有关国际标准提供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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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国际上批准的保护植物、人畜健康和环境应遵循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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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到作为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结果而签订的各项协定,包括《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实施协定》;
达成如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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